
新加坡《2024年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杂项修订)法案》将于2025年6月16日生效

知识亮点 16 June 2025
新加坡《2024年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杂项修订)法案》(Companies and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CLLPMA Act)将于2025年6月16日正式实施。
主要修改内容
- 要求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LLPs):
- 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即须留存实控人登记册,取消原先30天的宽限期;以及
- 每年与每位应登记实控人核对信息,确保其资料已更新。
- 要求外国公司:
- 留存提名董事登记册。本次修订前,外国公司无需留存提名董事登记册;以及
- 如获豁免留存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须在年度申报中作出声明。
- 要求提名董事和提名股东须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披露其提名身份及委任方身份信息。
- 提高关于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相关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CLLPMA Act与《2024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 CSP Act)均源自新加坡财政部与ACRA对其管辖法规的定期审查。
主要立法修订
主要修订 |
修订原因 |
|
公司、外国公司及LLPs须自成立或注册当日起留存实控人登记册 |
||
要求公司、外国公司及LLPs自成立或注册当日起留存实控人登记册。 【CLLPMA Act第4条及第16条——分别修订《196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CA)第386AF条及《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05,LLP Act)第47条】 |
本项修订将通过要求公司、外国公司及LLPs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留存其实质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s, BO)的相关信息,从而提升企业的透明度。 |
|
公司、外国公司及LLPs须每年向每位应登记实控人发出通知,核实其登记信息 |
||
要求公司、外国公司及LLPs须每年通过向每位应登记实控人发出通知,核实其登记册中记载的信息是否发生变更或是否正确。 【CLLPMA Act第6条及第18条——新增CA第386AIA条及LLP Act第50A条;《2025年公司(实控人及提名董事登记册)(第2号修正)条例》第15(d)条——修订《2017年公司(实控人及提名董事登记册)条例》附表二;《202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实控人登记册)(第2号修正)条例》第9(d)条——修订《2022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实控人登记册)条例》附表二】
|
本项修订将确保实体实控人登记册所载信息的准确性。 |
|
要求外国公司留存提名董事登记册 |
||
要求外国公司留存提名董事登记册 【CLLPMA Act第7条——取代CA第386AKA条】 |
本项修订将确保新加坡实质受益人制度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标准——该标准在要求留存提名董事登记册方面不区分本地公司与外国公司。 |
|
外国公司须在其年度报告中声明是否豁免留存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 |
||
豁免留存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的外国公司须在其年度报告申报中向注册官申报以下事项: · 是否获准豁免留存相关登记册; · 若豁免,其所属豁免类别;以及 · 若未豁免,其登记册的存放地点。 【CLLPMA Act第2条——新增CA第374条;《2025年公司(文件提交)(第2号修正)条例》第3条——新增《公司(文件提交)条例》第37及38条)】 |
本项修订将统一本地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监管要求,以便于ACRA对本地公司与外国公司就登记册相关规定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
|
要求提名董事和提名股东须向ACRA披露其提名身份及委任方身份信息 |
||
公司及外国公司须向ACRA申报其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所载全部信息,并由ACRA统一保存该等信息。 当相关信息申报至ACRA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中央登记系统后,其提名身份将对外公开,且相关信息将显示于对应公司的商业档案中。 但记录于ACRA中央登记系统中委任方的详细信息仅限公共机构为执行或实施成文法时方可查阅。 【CLLPMA Act第8、10、12及13条——修订CA第386AL、386ALB及386AN条,新增CA第386ANA条】 |
本项修订将通过提升提名安排的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洗钱风险。当公司或外国公司存在提名董事或股东时,将触发反洗钱义务机构实施额外审查程序以及强化客户尽职调查。 本项修订还将确保新加坡进一步符合FATF关于受益所有权的最新修订要求,即提名董事及股东必须向注册官披露委任方身份以及其提名身份须进行公开披露。 |
|
提高关于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相关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
||
针对以下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金额将从5,000新币提高至25,000新币: · 公司(含外国公司)的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以及 · LLPs的实控人登记册。 【CLLPMA Act第14条及第21条——修订CA第386AF(12)及(13)、386AFA(7)、 386AG(5)及(7)、386AH(5)及(6)、386AI(5)及(6)、386AJ(4)、386AK(4)、386ALA(6)、386AM(4)及386AN(4)条,以及LLP Act第47(9)、47A(7)、48(5)及(7)、49(5)及(6)、50(5)及(6)、51(4)、52(4)、53(4)及54(4)】 |
本项修订将确保实体留存的实控人、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登记册信息的准确,同时确保相应罚款金额具有适当威慑力,并符合FATF的建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