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实施先进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措施

知识亮点 10 September 2025
2025年7月1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MITI”)下属的战略贸易管制机构发布了《2025年第1号战略贸易管制机构指令:依据〈2010年战略贸易法〉)第12条对未列名物项的声明》(“指令”),该指令针对先进人工智能(“AI”)芯片。指令的目的是限制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的高性能AI芯片的出口、转运和过境。
本文将对该指令进行概述。
一、背景
《2010年战略贸易法》对战略物项(如军用物项、核材料、导航系统或航空航天设备等可用于设计、开发或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项)的出口、转运、过境和经纪活动施加限制。这些措施旨在确保《2010年战略贸易法》符合马来西亚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国际承诺。
一般而言,《2010年战略贸易法》要求参与战略物项(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未列名物项)出口、转运、过境或经纪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需根据该法获取相关许可证或经纪注册证书。
二、受影响物项
该指令特别针对属于以下未列名物项类别代码的先进AI芯片(受特定例外限制,具体产品规格详见指令附件一)(统称为“先进AI芯片”):
序号 |
类别代码 |
产品 |
1 |
第3类(3U090、3A001.u) |
主要指达到或超过规定性能参数的集成电路 |
2 |
第4类(4U090、4A003.u、4A004.u、4A005.u) |
主要指包含达到或超过规定性能参数集成电路的计算机、电子组件及零部件 |
3 |
第5类(5U992、5A002.u、5A004.u) |
主要指达到或超过规定性能参数的信息安全系统、设备或零部件 |
三、通知要求与许可证申请
自2025年7月14日起,若拟出口、转运或安排先进AI芯片过境的主体知晓或认为该先进AI芯片可能用于受限制活动,则必须提前至少30天向战略贸易秘书处提交通知。
《2010年战略贸易法》将“受限制活动”定义为:
- 任何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开发、生产、处理、使用、维护、储存、库存或扩散的活动;或
- 参与与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进行的交易。
战略贸易秘书处在收到通知后,将决定是否批准先进AI芯片的出口、转运或过境。若获得批准,相关主体必须根据《2010年战略贸易法》获取许可证,方可开展上述活动。
对该指令及《2010年战略贸易法》第12条第1款的文义解读表明,30天事前通知要求仅适用于先进AI芯片可能用于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的情况。换言之,若拟出口、转运或过境先进AI芯片的主体既不知晓也无合理理由怀疑该等用途,则无需向战略贸易秘书处提交30天提前通知。然而,目前尚不确定MITI是否会要求所有涉及先进AI芯片的情况(即便无迹象表明其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均需遵守该通知义务。
四、违规后果
违反《2010年战略贸易法》第12条第1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一经定罪:
- 若该行为系故意实施或在知情情况下实施,个人将面临最高1000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法人实体将面临最高2000万令吉的罚款;
- 若该行为系非故意实施或在不知情情况下实施,个人将面临最高500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法人实体将面临最高1000万令吉的罚款。
五、后续步骤
若有理由认为某产品可能属于该指令界定的先进AI芯片类别,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步骤 |
合规行动与要求 |
步骤1:核查产品分类 |
查阅指令附件一,核实产品是否符合所列产品规格。 |
步骤2:如需,提交AI芯片评估(“AICA”)表格 |
若产品符合附件一规格,且该产品的出口、转运或过境可能涉及“受限制活动”,则需在出口、转运或过境前至少30天,将填写完整的AICA表格提交至邮箱admin.sts@miti.gov.my。 |
步骤3:战略贸易秘书处的裁定 |
战略贸易秘书处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是否需要许可证。若需要,需在开展相关活动前根据《2010年战略贸易法》申请必要的许可证。 |
六、需注意事项
2025年7月14日,MITI发布媒体声明,澄清该指令是防止在马来西亚境内或通过马来西亚规避对美国产AI芯片出口管制的必要措施。然而,该指令的条文范围更为宽泛,并不取决于先进AI芯片的原产国。建议企业核查其产品,确认是否有产品属于受管制的先进AI芯片清单范畴。此外,企业还应审查内部合规计划,确保建立健全的最终用户尽职调查程序,以识别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的潜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