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尼西亚证券众筹:发行人、平台运营方及投资者的义务

A&G 新闻 26 September 2025
2025 年 7 月 11 日,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发布了《2025 年第 17 号基于信息技术的众筹服务证券发行条例》(“第 17 号条例”),该条例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生效。第 17 号条例取代了经修订的规范同一事项的《2020 年第 57/POJK.04 号条例》(“第 57 号条例”)。
本文将重点阐述证券众筹服务中的核心参与方 —— 发行人、众筹平台运营方及投资者需遵守的关键要求。
发行人
资质要求
与第 57 号条例一致,第 17 号条例将发行人定义为通过证券众筹服务发行证券的印度尼西亚商业实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实体)。发行人不得为受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也不得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此外,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包括用作经营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超过 100 亿印度尼西亚盾。上述资质标准与第 57 号条例保持一致。
公开发行及上市公司门槛
若通过众筹平台进行的证券发行在 12 个月内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亿印度尼西亚盾,则该发行不被视为公开发行。若某一发行人的股东人数超过 300 人,且实缴资本超过 300 亿印度尼西亚盾,则该发行人将被认定为上市公司。上述门槛标准与第 57 号条例保持一致。
募集资金用途
第 17 号条例新增一项要求:发行人必须将募集资金用于为印度尼西亚境内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或为其进行再融资。其中,“项目” 指产生商品、服务或其他收益的活动或业务(无论当前已存在或未来计划开展),包括构成债务证券或伊斯兰债券发行基础的特定投资活动。
众筹平台运营方
众筹平台运营方(Crowdfunding Platform Operator,“CPO”)是负责提供、管理及运营众筹服务的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社。
资本及股权要求
若 CPO 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实缴资本需达到 250 亿印度尼西亚盾,且股权至少为 50 亿印度尼西亚盾。该标准高于第 57 号条例的要求 —— 此前第 57 号条例仅规定实缴资本需达到 25 亿印度尼西亚盾。此外,股权要求是第 17 号条例新增的条款,第 57 号条例中并无相关规定。
所有权限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 CPO,其设立及所有权归属可由印度尼西亚公民和 / 或法人实体持有,也可由外国公民和 / 或外国法人实体持有。但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投资者持有的 CPO 股份比例上限为 49%。该所有权限制与此前条例保持一致。
许可要求
CPO 必须同时取得原则性批准(第 17 号条例新增要求)及业务许可。
CPO 申请原则性批准时,需提交以下多项文件:
- 组织章程文件;
- 运营准备就绪证明;
- 至少达到最低实缴资本 50% 的资金存款证明;及
- 拟发行证券的详细信息。
OJK 在收到所有必备文件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需对原则性批准申请作出回应。原则性批准自获批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 12 个月。已获得原则性批准的 CPO,在取得业务许可前,不得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CPO 需向 OJK 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及碳交易监管首席执行官提交业务许可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 最新的组织章程修正案副本;
- 标准运营流程;
- 达到最低实缴资本 100% 的资金存款证明;及
- 众筹服务托管银行服务协议。
上述资金存款要求为第 17 号条例新增规定。
第 17 号条例要求,已获得 OJK 许可的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众筹服务前,需向 OJK 办理注册或申请批准,具体流程由 OJK 制定。对于此注册或审批流程,OJK将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与实施机制。
所有申请均需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至https://sprint.ojk.go.id。OJK 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需对业务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尽管第 17 号条例未改变第 57 号条例中关于业务许可的核心条款,但新增一项要求:CPO 须在业务许可颁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业务活动。
投资者
投资者指通过众筹服务从发行人处购买证券的任何主体。第 17 号条例对通过众筹平台下单的投资者新增了要求,包括:投资者在提交订单前,必须持有唯一投资者识别码。
与第 57 号条例一致,投资者需在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专门用于持有通过众筹服务获取的证券。此外,第 17 号条例新增一项规定:投资者还需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该存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主体处开立资金账户。
第 17 号条例沿用了第 57 号条例中关于投资者资质及证券购买限额的规定。年收入不超过 5 亿印度尼西亚盾的投资者,通过众筹服务购买证券的金额上限为其年收入的 5%;年收入超过 5 亿印度尼西亚盾的投资者,购买限额为其年收入的 10%。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两类主体:一是法人实体投资者;二是具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的主体(需提供证据证明在证券发行前已持有证券账户至少 2 年)。
可发行的证券类型
通过众筹服务可发行的证券包括权益类证券、债务类证券及伊斯兰债券。权益类证券指股票或其他必须可转换为股票的权益工具。债务类证券及伊斯兰债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 以印度尼西亚盾计价发行;
- 与发行所对应的基础项目相关联;
- 不可交易;及
- 最长期限为 2 年。
除上述类别外,OJK 可指定其他类型的证券作为合格众筹发行证券。上述要求与第 57 号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过渡政策
第 17 号条例中的过渡条款适用于以下两类 CPO:一是在 2025 年 7 月 25 日或之前已获得业务许可的 CPO;二是在该日期或之前已向 OJK 提交业务许可申请的 CPO。
上述 CPO 需按以下时间表逐步达到至少 50 亿印度尼西亚盾的股权要求:
- 1 年内至少达到 10 亿印度尼西亚盾
- 3 年内至少达到 25 亿印度尼西亚盾
- 5 年内达到 50 亿印度尼西亚盾。
在 2025 年 7 月 25 日截止日期前提交业务许可申请的 CPO,仍需遵守第 17 号条例的规定,但可豁免实缴资本要求。在该日期前已获得 OJK 业务许可的 CPO,则无需满足上述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