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3 November 2025

越南新出台的《数字技术产业法》将于2026年1 月1日生效,其中部分条款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由越南国会于2025年6月通过,为数字技术行业提供了全面的框架体系。2025年7月生效的条款主要聚焦资金支持与投资激励措施,旨在推动数字技术产业快速起步,确保在该法律全面实施前为企业和初创公司提供相应扶持。

该法律致力于通过促进创新、支持研发(“R&D”)、鼓励国内外投资,使越南在全球数字经济中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参与者。这是越南首部为促进和规范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框架,该产业被定义为以科技和创新为基础、用于创造数字产品及服务的经济领域。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数字技术产品的生产,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AI”)以及数字资产。

此外,2025年9月9日,越南政府通过第05/2025/NQ-CP 号决议(“决议”),启动了为期五年的越南加密资产市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该决议首次为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及管理提供了正式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概述越南数字领域就上述变革中的部分关键内容。

《数字技术产业法》

该法律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或涉及数字技术产业的所有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其规范了数字技术的开发和部署,但仅用于国防、安全及加密领域的活动除外。“越南制造”数字技术项目也获得了法律地位,以提升国内产业实力并促进数字技术产品出口。

数字资产

该法律正式认可了数字资产、加密资产及加密货币,不仅保护了合法所有权,还明确了运营数字基础设施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根据该法律定义,“数字资产” 是指《越南民法典》所规定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其在电子环境中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创建、发行、存储、转让及验证。证券、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以及民事和金融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资产,均不纳入此定义范畴。

该法律规定,国家对数字资产的监管将涵盖其创建、发行、存储、转让及所有权确认等环节,监管重点包括网络安全保障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防控措施。

AI相关关键条款

该法律不仅确立了AI使用的治理原则,还为AI系统及AI生成的产品建立了强制性标识标记。AI系统被定义为基于机器的系统,其设计具备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和适应性,能够通过处理输入数据生成预测结果、内容、建议或决策,且这些输出可能对物理环境或数字环境产生影响。

与人直接交互的AI系统必须向用户告知其为AI生成,除非用户显而易见。被列入政府官方清单的AI生成数字产品,必须附带清晰的标识,该标识需同时便于人类识别和机器识别。越南科技部将负责发布和管理该清单,并监督相关主体遵守标识规定。

风险分类

该法律引入了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高风险”AI系统,即可能对人类健康、公民权利、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系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大规模影响”系统,即具有大规模应用场景、处理海量数据或拥有庞大模型参数的系统,同样需接受强化监管。对于这两类系统,开发者必须满足技术、透明度、网络安全及治理方面的要求,并接受国家的持续监管。

激励措施与国家支持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具体包括:

  • 资金来源:为支撑数字产业发展,该法律明确了多元资金渠道,包括国家预算、投资与创新基金以及企业层面的技术发展基金,这些资金由政府负责分配和管理。
  • 投资激励:软件开发、AI系统、半导体芯片设计与测试、AI数据中心等领域的项目将享受特别优惠待遇,具体包括税收、土地、投资及海关等方面的额外激励。
  • 初创企业支持:创新型数字技术初创企业将获得与上述项目类似的优惠地位,可获得地方财政直接支持以及“数字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下的资金扶持,资金用途可涵盖人才培养、R&D、试生产、咨询服务及技术引进等。
  • 人才激励:在半导体芯片、AI系统、数字技术培训等重点项目中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在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为期五年的个人所得税豁免优惠。

上述优惠措施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05/2025/NQ-CP 号决议

该决议对越南加密资产发行与发售、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组织、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及加密资产市场国家管理相关的试点项目进行了规定。

适用范围

该试点项目适用于以下主体和个人(统称为 “参与者”):

  • 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组织(“服务提供者”);
  • 发行加密资产的组织(“发行者”);
  • 在决议规定范围内,参与越南加密资产投资并在越南加密资产市场开展活动的越南境内组织、个人及境外组织、个人;以及
  • 其他与越南加密资产发行与发售、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组织及加密资产市场国家管理相关的机构、组织及个人。

关键定义

该决议中“数字资产”的定义与上述法律中使用的定义一致。此外,决议将加密资产定义为数字资产的一种类型,其在创建、发行、存储和转让过程中,通过加密技术或具备类似功能的数字技术对资产进行验证。证券、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以及民事和金融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资产,均不纳入加密资产的定义范畴。

试点项目原则

决议为试点项目确立了指导性原则,主要包括:

  • 试点项目的实施必须秉持谨慎态度并接受严格管控,需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同时确保安全性、透明度和效率,并保护加密资产市场参与者(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试点项目下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法律及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
  • 参与越南加密资产市场的外国投资者,需同时遵守越南法律及其设立、运营或国籍所在国的法律。但如果外国法律条款与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冲突,则除外。
  • 参与者有责任确保其所发布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及时,且不具有误导性;同时必须遵守加密资产发行、交易、信息管理及许可使用用途相关的规定。
  • 所有涉及加密资产的发售、发行、交易及支付交易,均须以越南盾进行结算。

加密资产的发售与发行

发行者若要发售和发行加密资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发行者须为越南境内企业,且根据《企业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 加密资产的发行必须以实物资产为基础资产,但证券或法定货币除外。

加密资产仅可向外国投资者发售和发行,且仅可由外国投资者通过获得许可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

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组织

决议规定,目前持有加密资产的境内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可在越南财政部(“MOF”)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处开立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在越南境内持有、购买和出售加密资产。

在首家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的六个月内,境内投资者若未通过获得许可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加密资产交易,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许可获取

企业必须获得许可,方可成为试点项目项下的服务提供者。企业若要具备申请许可的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为越南境内企业,根据《企业法》注册从事加密资产相关服务业务,且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最低实缴注册资本为十万亿越南盾(约合8 亿美元),且注册资本出资须以越南盾缴纳;
  • 满足以下资本要求:
  • 至少 65% 的注册资本须由机构股东或机构成员出资。其中,至少 35% 的注册资本须由至少两家机构出资,且该类机构需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或科技企业;
  • 机构股东或机构成员须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许可前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其该两年的财务报表须经审计并获得无保留审计意见;
  • 每个企业或个人仅可向一家获得MOF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出资;以及
  •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总额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49%;
  •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与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相匹配的充足基础设施、技术系统、办公设备及科技系统;
  • 满足决议规定的企业特定岗位人员要求。例如,总经理须具备至少两年在金融、证券、银行、保险或基金管理领域机构的运营部门工作的经验;
  • 建立涵盖特定领域的流程制度,包括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以及客户资产管理与托管相关流程;
  • 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4 级信息技术(“IT”)系统安全标准的IT系统,且该系统需在投入运营前达到上述安全标准。

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决议规定的程序申请服务提供者许可。申请需向MOF提交,并由其协同越南公安部及越南国家银行共同审核,并在 30 日内就申请做出决定。获得许可的企业须在获批后的 30 日内启动服务提供者业务。

外国投资者资金划转

外国投资者须在越南获得许可的银行开立专门的越南盾账户,用于办理在越南境内购买和出售加密资产相关的收款和付款交易。

试点项目终止

若出现影响金融货币市场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风险,MOF可建议暂停或终止试点项目,以确保“国家、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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