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有关数据保护官相关的补充指南
知识亮点 6 November 2025
2025年8月1日,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委员会”)根据《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发布了三份有关数据保护官(“DPO”)的补充指南,就DPO及DPO培训服务提供商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文将概述上述补充指南的内容。
《DPO能力指南》
《DPO能力指南》明确了DPO应具备的特质。根据委员会于2025年2月25日发布的《数据保护官任命指南》(“《DPO 任命指南》”),获任命的DPO必须具备足够水平的技能与专业知识。尽管该指南未规定DPO的最低职业资格要求,但《DPO能力指南》强调了DPO有效履行职责所需具备的核心知识、技能与能力,具体需在以下核心领域具备相应能力:
- 咨询与支持
- 风险管理与评估
- 合规监督与监控
- 审计与报告
- 沟通与利益相关方协作
- 监管与数据主体管理
(以上统称 “核心能力领域”)
两级能力体系
所有DPO在履行职责时,均需在每个核心能力领域展现相应能力(“基础级”),可通过自身专业知识、内部DPO团队支持,或就特定核心能力领域聘请第三方专家等方式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组织内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规模、复杂性及风险暴露程度,DPO需具备更高水平的能力,以领导战略性、全组织范围的个人数据保护举措(“高级”)。高级DPO需具备基础级要求的核心技能,同时拥有更高的独立性与更深厚的专业知识。
《DPO培训服务提供商管理指南》
《DPO培训服务提供商管理指南》规定了委员会对培训服务提供商(“培训提供商”)向获任命DPO所提供的培训项目在质量、结构及相关性方面的要求。
培训服务必须由委员会认可的培训提供商提供。获认可的培训提供商应具备相应资质、基础设施及教学能力,所提供的DPO培训项目需涵盖以下领域:
- PDPA及其他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要求,包括任何相关的个人数据保护实践;
- DPO必须了解的组织运营及个人数据处理活动;
- 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信息技术及数据安全原则;
- 培养DPO的诚信意识、对公司治理的良好理解,以及对高职业标准与道德标准的遵守;
- DPO在组织内部推广个人数据保护文化的能力;
- DPO对组织、数据主体及委员会应承担的职责,包括协助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转移影响评估;以及
- DPO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及充足资源获取渠道。
为获得《DPO培训服务提供商管理指南》规定的认可资格,委员会将参考以下内容对培训提供商进行评估:
- 培训师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资格与经验;
- 培训提供商的培训交付能力与基础设施;
- 用于评估学员理解程度的方法;以及
- 培训课程设置。
除向委员会申请正式认可外,还鼓励培训提供商确保其培训项目及配套材料符合《DPO 培训服务提供商管理指南》规定的标准。
DPO职业发展路径与培训路线图
DPO职业发展路径与培训路线图(“路线图”)设定了结构化框架,为获委任DPO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确保培训、认证及评估符合PDPA项下的质量、能力标准及监管要求。
路线图规定,高级与基础级培训均应围绕《DPO能力指南》中的核心能力领域开展,确保DPO具备履行监管与组织职能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核心能力领域的培训可由获认可的培训提供商提供,同时需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确保DPO达到《DOP能力指南》规定的目标能力水平。
委员会还可推行职业认证路径,该路径包含两项认证 ——“基础级注册DPO” 与“高级注册DPO”,认证形式可分为短期结业证书或长期职业证书。如需要,委员会可考虑将国际认可的职业认证纳入“高级注册DPO”的认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