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际金融中心逐步成形
知识亮点 30 December 2025
越南国会已颁布第222/2025/QH15号决议(“《决议》”),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为国际金融中心(“IFC”)建立了法定框架。
作为实施《决议》的一部分,已发布了两项法令草案以征询意见,预计总共将有八项法令适时出台。2025年8月13日,越南财政部发布了关于IFC设立与管理的法令草案( “财政部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 越南工贸部则发布了关于IFC内进出口及分销以及专用商品/大宗商品交易所设立与运营的法令草案(“工贸部草案”)。
综合来看,《决议》及其配套实施法令草案勾勒了越南拟推行的IFC模式,下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概述
《决议》已于2025年9月1日生效,为在越南设立、运营、管理和监督IFC提供了法定框架,并规定了这些中心内可用的机制和政策。
该《决议》适用于IFC成员、投资者,以及所有依据《决议》设立的、与IFC运营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IFC被定义为由政府划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决议》指定胡志明市和岘港市为IFC地点,在《决议》规定的特殊机制/政策下,集中发展多样化的金融及配套服务生态系统。各IFC的具体地理边界将由其各自的人民委员会根据规划法确定。
两个IFC预计均将于2025年12月底前投入运营。
管理
《决议》第四条规定,两个IFC应在统一的治理和监督基础上发展,各城市拥有不同的产品定位,旨在将越南的中心定位为领先的区域枢纽。《决议》同时强调绿色金融、与国际主要市场和中心的互联互通、高素质人力资本,以及平衡发展、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保障的必要性。财政部草案将这些方向转化为基本原则,包括透明度、遵守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通过单一电子接口进行数字化优先管理,以及在中央指导下适度向地方IFC管理机构分权。
各IFC的运营定位
根据《决议》关于设立法令需明确目标和优先领域的要求,财政部草案为两个中心设定了初步运营定位。草案将岘港IFC定位为一个旨在吸引全球投资者、开发商、初创企业和专业人才的生态系统,以支持其创新和绿色金融重点;而对胡志明市IFC的描述则主要围绕市场基础设施和活动,包括商品市场和交易所。下表提供了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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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C |
拟议重点方向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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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IFC |
促进各类组织、金融机构、银行及大型投资基金的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集中参与,旨在建成一个能够: · 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以及 · 发挥资本动员、投资、储蓄、支付及金融产品发行等多种金融及配套服务协同与互促效应的IFC。 |
· 资本市场服务(资产与基金管理、保险、金融衍生品); · 银行与货币市场产品; · 金融科技沙盒; · 专业交易场所与平台; · 与国内外实体市场相连接的商品市场与交易所;以及 · 相关物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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岘港IFC |
· 聚焦创新,应用人工智能、云计算、量子计算、大数据及区块链等战略技术以创造竞争优势;以及 · 凭借友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独特的地域特色、高质量服务、安全保障及透明治理,重点吸引大型投资者和开发商、初创企业、技术专家及全球人才在岘港生活、工作并创造价值。 |
· 发展: (a) 服务于中小企业、创新企业及离岸金融业务的绿色金融与贸易金融; (b) 与自由贸易区(“自贸区”)、高新技术区、开放经济区、工业区相关联的跨境贸易活动;以及 (c) 对数字资产、数字货币、支付、数字汇款等新模式的受控测试。 · 促进: (a) 新交易场所与交易平台的建立;以及 (b) 通过为自贸区内的消费、旅游、贸易、物流及相关服务提供金融解决方案来推动初创企业发展。 · 吸引投资基金、汇款基金、中小型基金管理公司。 · 提供支持活动、咨询及相关法律服务发展。 |
交易所及交易平台的设立
在IFC内设立的交易所和交易平台可在以下领域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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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及商品衍生品交易 |
· 贵金属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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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信用交易 |
· 绿色金融产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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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产品交易 |
· 基于发展需求的其他新型交易业务及平台类型 |
工贸部草案提议在IFC内设立专门的商业/商品交易所,相关交易所须遵循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透明度、市场诚信、投资者保护以及与海外交易所互联互通的原则。草案指出,IFC成员在满足注册资本、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设施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设立交易场所和平台,且必须获得相关许可。
草案还提议设立与碳信用和稀有金属等多领域相关的其他五种交易所类型。
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规划
财政部草案要求胡志明市和岘港市为IFC发展预留土地,并允许地方IFC运营管理机构在符合已批准的区域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向其人民委员会提议土地使用目的和功能区划,包括供成员及战略投资者使用的场所、会议及商业设施、技术区域和住房等。草案还为未来IFC的调整设定了条件,包括已完成获批规划下的基础设施以及注册投资者达到最低入驻率。
属于优先发展领域或行业,或大型IFC投资项目,可获得土地划拨或最长70年期限的土地租赁。其他领域的项目最长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决议》规定,此期限到期后可予延长。此外,对于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赁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将所划拨或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给外国信贷机构,以获取投资贷款。
IFC成员资格
IFC成员指经注册或认可为成员,或已获准设立和运营许可的实体,包括:
- 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证券公司、保险企业及再保险企业;
- 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企业;
- 市场基础设施组织;
- 金融科技和数字资产组织;
- 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的组织;
- 非金融组织;以及
- 政府规定的其他实体。
成员的主要权利包括:
- 除商业银行外,能够设立资本管理公司(控股公司)以从境外筹集资本和管理投资;
- 能够向越南境外的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
- 对越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负债不计入国家外债,不纳入外债安全指标管理和监控范围;
- 可根据其许可,自由与越南境外的个人和组织、非居民以及非成员开展投资和商业活动;
- 对于在IFC内新设立的金融和银行业企业,下文将进一步讨论的《IFC内设立和运营许可》(“许可”)亦将作为其成员注册证书;以及
- 能够选择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或其他国家的会计原则,无需适用越南标准。
《决议》还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IFC内运营的相关权利。具体而言,IFC内的外国投资者可全资或部分持有成员股份,并可无需投资项目或正式注册即可设立公司。但是,设立后,实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必须按照投资法的规定履行投资程序。
除银行业投资者外,外国投资者亦免于办理与出资或购股相关的登记程序,仅需将变更情况通知商业登记机关。
实体要注册成为IFC成员,必须满足特定标准,包括《决议》和政府实施法令所要求的财务能力、信誉以及与IFC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决议》还为大型或战略机构建立了快速认可机制。据此,符合条件的《财富》全球500强实体以及按注册资本排名的国内前十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经营者除外)可申请不经注册即获认可。
获得成员资格并不能取代行业专项许可,《决议》对此亦作出如下规定。
银行业
从事银行业务的成员必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的许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在IFC运营,并开展一项或多项允许的银行业务。
全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可适用其母行的会计政策和标准,包括IAS/IFRS(除非母行未采用该标准;在此情况下,将适用越南会计和审慎标准)。国内银行必须遵守越南的会计、拨备和风险管理要求。
证券业
在证券业运营的投资者必须在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发的许可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实体仅可在国际和外国金融中心提供服务。许可、范围和运营要求将在政府规定中详述。
保险业
保险业投资者同样必须在财政部颁发的许可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程序、允许的活动范围和运营条件也将由政府的实施法规规定。
税收优惠及其他福利
《决议》规定了适用于IFC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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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适用优惠政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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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CIT”) |
· 优先行业:适用10%税率,为期30年,并可享最长4年免税及后续9年减半征收。 · 非优先行业:适用15%税率,为期15年,并可享最长2年免税及后续4年减半征收。 |
优先行业将由政府另行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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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 截至2030年,对在IFC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及科学家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截至2030年,对转让IFC成员股权或出资额所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适用于在IFC内工作的个人或交易IFC成员股权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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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 |
· 从IFC出口至国外或从国外进口至IFC的货物及服务,可享受与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及进出口税法相一致的优惠关税税率及手续。 · 针对通过IFC交易所交易的货物,拟设立特殊海关机制,目标实现最长8小时清关、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电子申报,以及有限的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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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
《决议》第十六条为IFC内及跨IFC的交易建立了自由化的外币框架。
成员可以外币对IFC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海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活动和服务进行交易、挂牌、报价、定价和结算。然而,IFC成员与境内非IFC成员实体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守越南一般外汇管理规定。
成员允许从境外贷款人处借入外币资金,但需遵守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他们也可以从IFC内持牌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等IFC成员处借入外币。此外,成员可以向越南境内非成员组织发放外币贷款,前提是这些借款人满足适用的登记和贷款用途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在IFC持牌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的支付账户,自由将资本、利润和合法收入以外币转入或转出IFC。IFC成员之间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转账同样必须通过各自的外币账户进行。
全外资成员可从IFC进行对外投资和贷款,无需通常的外汇管理程序,但需履行开户和报告义务。其他成员必须遵守越南一般对外投资外汇规则。
交易框架
外国法律的使用
如果一方是外国个人或组织,则允许当事方选择外国法律管辖IFC内的投资和商业交易,但需遵守越南的公共政策限制,且不动产交易有特殊规定。
使用英语作为官方工作语言
《决议》允许在IFC内使用英语作为官方工作语言(或英语附越南语翻译)。具体而言,第七条规定,IFC内的交易、运营、规章和记录可使用英语,必要时附越南语翻译,并且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互动以及争议解决均可使用英语进行。
劳动力与就业政策
允许成员根据岗位需求自主招聘工人,包括外籍工人,且不受外籍工人比例限制,无需履行确定使用外籍工人需求的程序,也无需发布越南工人招聘公告。
《决议》还规定,对在IFC内设立总部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专家、管理人员和高技能员工,可办理有效期最长10年的加急签证和临时居留许可。此类外籍人士还可能享有获取永久居留权的便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