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66年航空法》相关条例及《2026年航空设备国际利益条例》项下关于外国运营人及航空器登记、注销登记与出口的新规定
知识亮点 4 March 2026
2026年2月1日,新加坡根据《1966年航空法》及《2009年航空设备国际利益法》颁布的新规正式生效。相关修订可能对在新加坡开展运营的外国运营人、在新加坡登记的航空器运营人与所有人,以及对该航空器享有权益的债权人产生影响。
《2026年航空(第129项——外国运营人许可证)条例》新增要求,规定外国运营人必须持有外国运营人许可证,方可经营往返新加坡的飞行运营。
《2026年航空(第47项——航空器登记)条例》明确了新加坡航空器登记的现行要求,包括登记证的签发事宜。
最后,《2026年航空设备国际利益条例》就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授权书(“IDERA”)及指定受权人确认函(“CDCL”)的备案与撤销作出新规定,包括为适用于新加坡登记航空器的IDERA和CDCL引入新格式及备案费用。
本文概述了上述条例引入的主要修订内容,欲了解更详细内容,欢迎点击这里查阅全文(英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