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为节能服务建立监管框架
知识亮点 18 March 2026
印尼 | 为节能服务建立监管框架
印度尼西亚能源与矿产资源部2026年第1号关于节能服务业务的条例(“条例”)已于2026年1月8日生效,为节能服务(“能源服务”)的提供及节能服务公司(“ESCOs”)的运营建立了监管框架。该条例旨在落实印尼更广泛的节能政策,为能效服务业提供了更明确的治理规范,并为从事节能服务的实体开展业务活动确立了法律依据。“节能”一词涉及对国内能源资源采取系统化、有计划且一体化的方式进行节约并提高利用效率。
本文概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该条例要求ESCO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在印尼境内注册并持续经营的持牌法律实体。
以下活动构成能源服务:
- 开展投资级能源审计,以识别技术上可行且成本效益良好的能效提升机会。能效提升涉及在优先保障安全、可靠、舒适和生产率的前提下,高效地利用能源;
- 以节能绩效合同形式为能效项目(“EE项目”)提供融资,这要求对相关能源绩效进行测量与核验。EE项目指在能源服务使用者(“用户”)场所内,针对系统、设施和流程中实施一项或多项能效提升活动,从而实现并测量节能效果。此类合同是就能效提升活动达成的协议,其投资回报依据所获得的节能量计算;
- 根据法律法规、印尼国家标准以及/或国际标准中的工程规范,实施EE项目的安装以及/或施工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监理;
- 根据法律法规、印尼国家标准以及/或国际标准中的工程规范,操作、维护和修理能源装置;以及/或
- 由经认证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能源绩效的测量与核验。
该条例对用户的定义宽泛,包括参与能源供应或使用的政府、社区及各类商业主体。具体包括:
- 能源供应方,包括供应能源的实体、常设机构及非法人实体;
- 能源资源使用者,包括使用能源资源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实体、常设机构、非法人实体及社区;以及/或
- 能源使用者,包括使用能源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实体、常设机构、非法人实体及社区。
“实体”、“常设机构”和“非法人实体”这些术语在印尼法规中常一并使用,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商业参与者。概括而言,“实体”指公司或国有企业等法人实体;“常设机构”指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的营业机构;而“非法人实体”指合伙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或其他经营安排。
业务模式
能源服务的实施必须通过ESCO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进行。该协议必须至少规定EE项目所采用的业务模式。条例规定了可能的业务模式,如下表所示。但也可采用基于双方需求的其他模式。
业务模式的实施可根据法律法规由第三方以及/或金融服务行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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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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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节能量 |
ESCO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约定的节能量,由此产生的节能量用于回收用户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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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分享 |
ESCO与用户在约定时期内按约定比例分享由此产生的能源成本节约,ESCO通过此方式回收其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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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移交(BOT) |
用户支付由ESCO进行的EE项目资产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在付款期结束时,这些资产移交给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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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拥有(BOO) |
用户支付由ESCO建设和运营的EE项目资产的成本,但不发生资产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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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即服务(EaaS) |
用户根据适用于每种能源类型的测量参数,就能源节约服务(包括ESCO提供的制冷、供热、照明和蒸汽)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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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约定的其他业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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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初始报告
已获得能源服务许可证的ESCO必须在许可证颁发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部长(“部长”)提交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许可证复印件,并说明每项能源服务的类别和参数。
业务拓展报告
如果ESCO拓展其业务,必须在业务拓展获得批准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部长提交能源服务拓展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基础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和详细说明拓展业务类别与参数的技术文件。
实施报告
ESCO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以及在任何其他需要的时候,提交关于其能源服务实施的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EE项目摘要、能源替代所产生的节能量计算,以及EE项目的文件记录。
对于未能提交报告的ESCO,部长将发出书面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