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 新闻 12 June 2026

2026年5月26日,印度尼西亚央行发布2026年第11号条例(“11号条例”),该条例作为《2024年第11号外汇市场交易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文件,于2026年6月2日正式生效。此前,11号条例已于2026年3月26日通过《2026年第7号条例》(“7号条例”)完成首次修订。

受全球及印尼国内宏观战略环境变动冲击,印尼卢比持续承压。为稳定本币汇率,11号条例调整外汇即期购汇交易限额,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本币汇率平稳运行。

外汇即期购汇

11号条例规定,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参与方”)无真实交易背景开展外汇即期购汇业务的月度交易限额为2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该限额低于7号条例此前设定的50,000美元标准。

衍生品业务

11号条例保留无真实交易背景、以印尼卢比为标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各项交易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远期合约及境内无本金交割远期

  • 购汇交易:单家市场参与方月度上限1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 售汇交易:单笔交易上限10,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汇掉期

  • 全部交易:单笔交易上限10,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其他类型交易

  • 购汇交易:单家市场参与方月度上限1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 售汇交易:单笔交易上限1,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过渡期配套规则

2026年6月2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市场参与方月度无真实背景外汇即期购汇名义金额超过25,000美元、且不高于5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提交交易基础凭证及佐证材料。

各银行须于2026年7月31日前,针对2026年6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各市场参与方月度名义金额在25,000美元至5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区间内的外汇即期购汇业务完成定期报表更正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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