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19 June 2026

2026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出台两项针对《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36号条例”)的修订案,该条例规范自然资源开发、经营及加工业务出口收益相关事宜;两项修订案分别为2026年1月14日颁布的《2026年第2号政府条例》(“2号条例”)、2026年5月6日颁布的《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21号条例”)。第2号条例与第21号条例针对自然资源出口收益管理增设全新监管要求,核心新规包括出口收益须存入印尼国有银行,同时扩大适用于与双边贸易协定缔约国存在关联关系出口商的条款适用范围。

监管框架

收益汇回

出口商必须将自然资源出口收益汇回印尼境内金融体系。第36号条例对前述收益定义为:通过开采、经营、加工矿产、种植、林业、渔业等自然资源并出口对应货物所取得外汇(“出口收益”)。

若出口报关单载明出口收益金额不低于2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出口商须在出口报关登记当月起第三个月末前,将该笔资金存入国有外汇银行(“国有银行”)专用账户。

已将非油气类出口收益汇回并存入专用账户的出口商,需留存100%的资金,存期自入账日起不少于12个月;油气行业出口商须将不低于30%的出口收益留存于专用账户,留存期限自入账日起不少于3个月。

各行业出口商须将出口收益存入:(一)国有银行专用账户及该行发行金融工具,(二)印尼央行发行金融工具,以及/或(三)外币计价主权债务工具以及/或外币计价国有伊斯兰证券。

存放于国有银行金融工具、印尼央行金融工具项下的出口收益,在对应工具到期前不得支取;以外币主权债务工具、外币国有伊斯兰证券形式存放的出口收益,在约定存放期限届满前不得支取。

出口收益许可用途

出口商可动用专用账户内存放的出口收益,用于支付:(一)出口关税及其他出口相关税费,(二)各类贷款,(三)进口货款,(四)利润/分红,以及/或(五)其他投资相关支出,包括资本金跨境划转汇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损失补偿金、资产处置收益划转等。

若通过托管账户完成前述款项支付,出口商须在印尼出口融资机构(Lembaga Pembiayaan Ekspor Indonesia,“印尼进出口银行”)(仅限该行债务人出口商适用)以及/或外汇银行开立托管账户。

已在专用账户存放满12个月的出口收益,出口商可将其用于:(一)缴纳政府各类应缴款项,(二)支付股息,(三)支付货物和服务采购款,以及(四)偿还用于采购资本货物和流动资金的贷款,上述所有支付均须以外币进行(“出口收益合规用途”),以及/或(五)至国有银行兑换印尼卢比。

办理印尼卢比兑换时,出口商兑换金额不得超过出口报关单列明出口货值的50%。

若出口商兑换印尼卢比比例不足收益总额50%,剩余未兑换出口收益可用于上述出口收益合规用途项下付款。

税收优惠

出口商将自然资源出口收入存放合规金融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可享受税收优惠。依据《2024年第22号政府条例——印尼境内自然资源出口收益存放于特定货币及金融工具收益所得税征管规则》,资金存放期限超过6个月的,存款、定期存款、本票及财政部长指定其他货币工具产生的收益,适用0%最终所得税税率。

罚则

出口商存在下列任一违规情形的,监管部门可采取暂停出口业务办理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汇回、存入出口收益,(二)未开立托管账户或未按要求划转托管账户资金,以及/或(三)未遵守出口收益兑换印尼卢比上限相关规定。

其他核心条款

与双边贸易协定、谅解备忘录或其他贸易安排缔约国存在关联关系的矿业出口商,仍须将不低于30%的矿业出口收益存入外汇银行专用账户,最低存放期限为入账之日起3个月;前述出口商可在印尼央行指定外汇银行将矿业出口收益兑换为印尼卢比。

第21号条例扩大本条适用范围,除双边贸易协定外,新增谅解备忘录、其他贸易安排两类适用情形;此外,办理出口收益存放、卢比币兑换业务的外汇银行统一由印尼央行指定,该规则未在第2号条例中作出规定。

过渡政策

  • 2026年6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出口报关单,统一适用第21号条例全部条款;
  • 2026年6月1日前出具、且正由印尼央行以及/或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开展合规核查的出口报关单,视为已完全履行全部适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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