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10 July 2026

2026年6月29日,《202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法》与《环球上市板规则》(“GLB规则”)正式生效,企业可依托新设环球上市板(“GLB”)实现新加坡交易所(“SGX”)与纳斯达克双重上市。

GLB是创新型上市互通机制,为企业搭建统一、顺畅的双通道上市路径,打通北美与亚洲资本市场,获取两地资本与流动性支持。通过GLB挂牌的发行人仅需一套发行文件完成募资与上市申报,并接受SGX简化版审核流程。

背景

SGX与纳斯达克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合作公告,简化双方交易所双重上市流程。2026年1月9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SGX分别发布设立GLB的征询文件,就《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SFA”)修订草案、配套附属法规及GLB规则征求市场意见。2026年4月30日,MAS、SGX分别发布咨询反馈文件(“MAS反馈文件”、“SGX反馈文件”),宣布将推进立法修订并落地实施GLB规则。如需了解两份反馈文件详情,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SFA项下修订内容与全新附属法规

以下为SFA全新立法框架核心要点。

SFA新增第13A

本次修订在SFA中增设全新第13A部,授权MAS制定配套法规,通过简化监管制度,支持SGX与境外交易所联合设立双重上市板。

针对境外交易所合作准入标准,MAS将考量境外司法辖区证券法律是否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符合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发布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关于证券执法、跨境监管协作、发行人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
  • 针对资本市场产品要约、拟要约行为设置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标IOSCO《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

招股书披露要求

  • 统一发行文件:《2026年证券及期货(第13A部)(GLB与美国交易所)条例》(“GLB条例”)简化招股书与发行信息说明书(“OIS”)披露规则,纳入美国披露标准;若美国法律允许,部分文件可通过援引方式纳入披露文件。
  • 通用披露义务豁免:GLB发行人可豁免适用SFA第243(1)(a)条通用披露义务。
  • 专业机构书面同意:MAS保留原有规则,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意见如需载入招股书或OIS,必须事先取得该机构书面同意。
  • 同步适用美国披露标准:GLB条例通过条文援引将美国披露规则纳入新加坡法律体系,同时SFA第253、254条项下招股书民事责任条款完整适用。

招股书注册与发行流程

  • 招股书提存及注册流程:《2026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广告限制豁免)条例》(“广告条例”)增设多项广告限制豁免条款。举例而言,境外证券法律要求主体履行披露、通知、报备义务的,仅基于该等法定披露、通知、报备内容的广告及公示材料,可豁免适用SFA第251(1)条及第300(1)条。此外,GLB条例豁免SFA第241(7)条规定——补充文件、替代文件提存后,要约需至少开放14日,便于实现GLB新、美两地发行时间线同步。
  • 投资者沟通机制:若美国相关法律法规许可,GLB条例允许GLB发行在新加坡开展试水推介、使用自由撰写招股书。同时广告条例允许针对GLB发行,向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开展交易前投资者宣讲。
  • GLB上市尽职调查:MAS修订《企业融资顾问商业行为要求的通知》(SFA04-N21)(“CF通知”),若保荐机构评估替代尽调措施足以覆盖GLB上市相关重大事项与风险,可不再执行该通告第23段列明的标准尽调流程。

增设交易行为合规安全港,接轨美国市场惯例

GLB条例针对前瞻性陈述、股份回购、预设交易计划设置合规安全港,提供SFA第12部特定条款项下的免责抗辩依据。

适用于全部发行行为的通用修订条款

除双重上市配套修订外,SFA第13部同步修订:允许发行人依据已向MAS提交的初步招股书提前向零售投资者开展推介,并明确存托凭证发行监管规则。该类修订适用于所有发行项目,包括拟于SGX主板、GLB挂牌的发行人。

GLB规则全新规定

GLB规则统一与纳斯达克同步的上市时间线及申报流程,设定最低募资额、最低市值上市门槛,要求预留份额供零售经纪商参与以拓宽零售投资者渠道,并强制要求美国市场重大披露信息及时通过新交所电子披露平台(“SGXNet”)发布。

以下为GLB规则核心上市要求:

上市准入标准

  • 定性及定量指标:发行人登陆GLB时最低市值须达20亿新币;同时须满足营收、利润、资产及权益类定量指标,该等指标对标纳斯达克环球精选市场首次上市标准,并结合最低市值要求作出适配调整。
  • 募资门槛:除非SGX另行核准,发行人须在新加坡本地募资不低于环球首次公开发行总规模的15%或7500万新币(二者取较高值)。此处新加坡本地募资,指证券认购、发售份额通过中央存管私人有限公司结算并托管的发行部分(“新加坡发行份额”)。
  • 零售经纪商配售额度:发行人须至少预留新加坡发行份额总价值5%或5000万新币(二者取较低值),分配给SGX官网公示的指定零售经纪商(“零售经纪份额”)。若零售经纪份额认购不足,发行人可将未认购额度重新分配至新加坡发行份额其余部分。
  • 保荐机构职责:GLB发行人必须委任持牌保荐机构,统筹上市申报工作并完成上市筹备。
  • 上市审核裁量权:SGX保留GLB证券上市、持续挂牌的自主审核权。如《SGX反馈文件》所述,若无特殊监管或公共利益考量,已获纳斯达克环球精选市场上市批准的发行人,通常符合GLB准入标准。
  • 本地对接机制:发行人须建立对接SGX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与新交所的主要联络渠道,并与新加坡保持充分业务关联,保障本地有效履职对接。

持续义务

  • 持续信息披露:GLB发行人须通过SGXNet同步披露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EDGAR系统提交的全部文件(含第三方提交文件),以及美国证券法律法规、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重大披露事项。
  • 退市规则:SGX采取逐案审核模式处理自愿退市申请,可结合投资者利益、市场完整性与有序运行状况增设额外退市条件。新交所有权基于两类事由行使行政退市权力:(一)公共利益、市场完整性考量;以及(二)GLB规则列明的退市触发情形。如《SGX反馈文件》所述,若纳斯达克强制企业退市,在具备可行性、相关性的前提下,SGX通常同步跟进纳斯达克退市流程及适用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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