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新设战略矿产与大宗商品交易所:企业须知
知识亮点 3 November 2026
印度尼西亚出台新规,建立在受监管交易所开展战略矿产及大宗商品交易的监管框架,对从事该类资源生产、交易、仓储及融资业务的企业均将产生影响。
2026年9月17日,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监管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发布《2026年第16号条例——战略矿产与大宗商品交易所实施条例》(“第16号条例”),该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本条例依据《2026年第4号法律》(该法修订《2023年第4号金融领域发展与强化法》)制定,为印度尼西亚战略矿产与大宗商品(“SMCs”)交易所搭建监管制度框架。
该框架将交易、清算、结算及存管职能整合至受监管的市场基础设施内,旨在提升SMCs交易的透明度、定价机制及交易确定性。
本文梳理第16号条例的核心内容,以及有意参与SMCs交易所业务的企业面临的影响。
适用的矿产与大宗商品范围
第16号条例并未列明可在SMCs交易所交易的具体矿产品及大宗商品。相关品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出台法规予以确定。
现行监管框架划定以下品类:
- 战略矿产: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2024年第69.K/MB.01/MEM.B/2024号决定书——认定列为战略矿产的商品种类》划定22类战略矿产,包括铝土矿/铝、锑、铁(铁矿石、铁砂)、黄金、磷/磷酸盐、方铅矿、钴、铬/铬铁矿、稀土元素、镁、锰、钼、镍、银、铂、锌、硅石、铜、锡、钛、钒、锆/锆石。
- 战略大宗商品:《2026年第24号政府条例——战略自然资源大宗商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分阶段划定战略大宗商品。首批品类包括煤炭、棕榈油及铁合金。
对于在上述行业经营的企业,SMCs交易所的设立提供了一套合规交易机制;符合条件的商品可在该平台交易,但须遵守参与、核验及存管相关要求。
哪些主体可参与SMCs交易所
第16号条例为运营、接入以及为SMCs交易所提供配套支持的企业和机构设置不同主体角色。牌照与审批要求依主体所开展业务而定。
交易所运营机构、清算机构及电子存管机构
交易所核心基础设施主体包括交易所运营机构、清算机构、电子存管机构(“基础设施主体”)。
各基础设施主体均须取得OJK牌照,并满足以下实缴资本最低要求:
|
主体 |
主要职能 |
最低实缴资本 |
|
交易所运营机构 |
运营交易所,提供SMCs(含衍生品)交易服务 |
1万亿印尼盾 |
|
清算机构 |
开展清算业务、提供交易结算担保、落实交易执行 |
5000亿印尼盾 |
|
电子存管机构 |
登记、保管、管理交易所交易,提供电子存管服务 |
5000亿印尼盾 |
基础设施主体同时适用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包含董事会最低组成人数要求、兼职任职限制,董事会成员变更须事先取得OJK批准。
申请OJK牌照时,须按规定提交企业及财务文件,含三年财务预测及业务方案。
交易所会员与交易中介机构
拟在SMCs交易所开展交易的企业,应确定接入交易系统的方式。
交易所会员包括服务使用者、交易中介机构以及OJK指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所会员须取得交易所运营机构批准,方可接入、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与设施。
服务使用者可自行完成交易,或委托交易中介机构代为交易。开展交易执行业务的交易中介机构,无论为自营或代服务使用者操作,均须取得OJK牌照;直接向交易所平台报送委托单的主体,还须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
该区分对企业判断是直接入市交易,还是委托中介执行交易具有参考意义。
仓储管理方与合格评定机构
第16号条例同时对提供实物仓储、核验配套服务的企业设置审批要求,以支撑交易所交易业务。
仓储管理方开展交易所相关业务前,须取得交易所运营机构批准,负责对入库保管的SMCs进行查验核验、妥善保管以及实物交割。该等责任由仓储管理方自行承担,不转移至交易所运营机构或OJK。
合格评定机构须为印度尼西亚法人,并经交易所运营机构核准,负责查验SMCs,对照国际通用标准核验商品质量与数量。
配套专业服务主体,包括公共会计师、公证人、法律顾问,如提供与SMCs交易所相关的服务,须在OJK完成登记。
交易与结算机制如何运行
第16号条例设置相关要求,确保在交易所交易的SMCs经过合规核验、存放于核准场所,并配套完备的权属文件。
商品上市交易前置要求
一件SMCs商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前,须满足质量、数量、实物存管、文件资料方面的要求,包括:
- 由核准合格评定机构完成质量检验与数量核验;
- 将SMCs存放于交易所核准仓库;以及
- 遵守相应行政监管要求。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电子存管机构出具电子权属凭证,代表对应SMCs的基础权利。需要重点说明:该电子权属凭证,在SMCs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法律关系之外,不能单独创设法定所有权。
因此,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实物大宗商品的企业,在商品挂牌筹备阶段,核验、仓储及文件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交易执行、定价与结算
交易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可由服务使用者自行操作或由交易中介执行。价格依托供需市场机制形成,交易所制度旨在实现透明、高效的价格发现。
清算机构负责保障交易及时、安全、高效完成结算。交易一经达成,交易及其结算对各方产生终局约束力,具备法律效力。
交易所运营机构须持续监控交易活动;发现违规线索时,应依据交易所业务规则采取处置措施,并向OJK报告。
OJK在特定情形下可实施干预,包括市场秩序紊乱时,指令交易所运营机构临时暂停、限制交易,调整交易参数,以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参与主体的合规义务
第16号条例对SMCs交易所参与主体规定风险管理、服务使用者保护及市场行为规范义务。
风险管理
参与主体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匹配其交易所相关业务的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重大风险,避免风险影响业务持续运营、交易有序开展、市场诚信、交易结算或服务使用者权益保护。
服务使用者保护
参与主体须遵守服务使用者保护、公平交易相关要求,包括提供准确、清晰、无误导性信息、公平对待使用者、保护使用者保密信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争议有序解决。
市场行为禁止性规定
第16号条例同时禁止破坏公平有序交易的行为,包括:
- 操纵价格、人为制造虚假价格;
- 发布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交易行为、信息以影响价格;
- 囤积控盘、逼仓、对敲交易、串通交易;
- 超出获批持仓限额、隐瞒持仓主体身份;以及
- 不当利用信息。
上述禁令对直接入市或委托中介开展交易的企业均适用,凸显交易内控与市场行为监督的重要性。
新型交易产品与数字化工具的发展空间
除实物SMCs交易制度外,第16号条例为新增产品与交易机制预留空间。经OJK事先批准,交易所运营机构可推出新产品、新服务、新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效率、流动性与竞争力。
两大潜在发展方向为数字化金融工具以及SMCs衍生品。
以SMCs为底层资产的数字化金融工具
第16号条例允许交易所运营机构上线数字化金融工具交易,该类工具代表对应的SMCs基础权利。该等工具须由交易所系统内可核验的底层SMCs资产足额兜底。
底层大宗商品须具备可识别属性、确定数量、清晰权属,配套记录可追溯、可审计。
该规定为挂钩实物SMCs的数字化产品发展提供监管基础,同时保留资产兜底、核验、文件留痕要求。
SMCs衍生品
第16号条例亦允许交易所运营机构上线SMCs衍生品交易,但须配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清算结算机制、交易监控系统及合约规范。
该类衍生品的价值、支付义务或结算义务,依托底层SMCs的价格、价值、指数或属性确定;结算方式依合约约定,可采用现金交割或实物交割。
数字化金融工具与衍生品相关条款,为交易所随市场发展丰富产品与交易机制预留空间。
后续展望
第16号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有意参与印度尼西亚SMCs交易所业务的企业,应当熟悉与其拟开展业务对应的监管框架。
对于潜在交易方与中介机构,重点考量事项包括交易所会员资质、牌照要求、商品准入条件以及交易结算安排;拟提供交易所基础设施、仓储、核验、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须考虑对应的牌照、审批、登记及运营要求。
在配套风控措施到位且取得OJK批准的前提下,该框架也为未来推出SMCs底层数字化金融工具、衍生品奠定监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