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14 November 2025

2025年10月15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就知识产权制度特定领域的拟议修改征询公众意见。2025年10月21日,IPOS将反馈截止日期从2025年11月11日延长至20251125

本文将概述新加坡知识产权(“IP”)制度方面的拟议修订内容。

专利

关于提供修改依据的正式要求

IPOS拟要求申请人就专利或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提供依据,以协助审查员判断该处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披露范围;就已授权专利,其修改不得扩大原授予的保护范围。在现行做法下,申请人仅被鼓励提供此类依据以便利审查,但未作强制要求。该提案将正式化相关要求。

明确《1994 年专利法》第 681)条的适用范围

《1994 年专利法》第 68 条规定,在以下至少一种情形下,可推定某产品系通过专利方法制造:(一)该产品为新产品(“新产品情形”);(二)该产品存在实质可能性系采用该专利方法制造,且专利权人经审慎调查仍无法确定其实际使用的制造方法(“实质可能性情形”)。IPOS拟修订第68(1)条中“当专利涉及一种获取新产品的方法”的表述,通过删除 “新”字以明确该推定对两种情形同等适用,避免该条款被解读为将可反驳退订仅限于新产品情形。

商标

最终审查报告书

IPOS拟引入最终审查报告书(“FER”),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目前,若申请人在收到异议后反复提交相同论据,会导致申请程序延期。根据新提案,当申请人提交重复陈述或商标明显不具备注册条件时,IPOS将出具FER。申请人可在四个月内选择修改或撤回申请,亦或请求单方听证,此举可申请一次性三个月的延期。若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行动,该申请中涉及异议的商品/服务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但申请人仍可在两个月内申请继续处理。此项修改旨在优化审查流程,为申请人与审查员提供更高的确定性。

听证与调解

地理标志程序与上诉权的统一

IPOS拟将地理标志(“GI”)相关程序的时限与商标程序的适用时限进行统一,并将上诉权扩展至高等法院普通庭,允许对商标注册官就GI申请或相关事宜作出的实质性中间裁决提起上诉。具体拟议时限详见征询文件。此项修订旨在促进不同制度间的一致性,确保程序权利的平等性。

延期请求

IPOS拟修订商标与GI相关法律,明确“程序瑕疵”概念涵盖时限事项,但将异议通知、异议陈述书及证据提交的时限排除在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外。该提案进一步规定,商标注册官有权直接裁定将费用判给无过错方,无需事先进行中间听证。

费用标准

IPOS拟修订并统一所有IP制度下的费用标准。更新后的费用标准将采用整数金额,并进行适度上调。其中,针对诉讼启动及听证参与费用的上调幅度略大,以反映实际产生的高昂成本。此外,商标注册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有权酌情判定适用标准外的费用承担(例如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形)。

IP领域提案

IPOS提出两项跨体系的程序改革。其一,周日或公共假日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当日申请,不再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此举使新加坡与其他主要知识产权局做法一致,帮助申请人确立更早的优先权日期,同时不影响原定于该日期截止的时限计算。其二,IPOS提议商标注册官仅可在“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形”下批准延期,并删除 “其他特殊情形”事由,因前者已具有充分涵盖性。

查看更多观点

知识亮点 14 November 2025

新加坡 | 金管局就加强投资者因市场失当行为遭受损失后寻求民事赔偿能力的措施征询公众意见

查看更多

知识亮点 11 November 2025

安盛撰写《CDR Essential Intelligence: 一带一路倡议2026》东南亚多国章节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