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局长明确纳闽贸易与非贸易业务定义
知识亮点 30 March 2026
2025年12月10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局长发布了《纳闽贸易业务与纳闽非贸易业务指引》(“《指引》”),对《1990年纳闽业务活动税法》(“LBATA”)及相关法规项下的纳闽贸易与非贸易业务定义作出明确说明,该定义直接影响纳闽实体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纳闽联邦直辖区(“纳闽”)是马来西亚的一个联邦直辖区,于1990年成为自由港及国际离岸金融中心。
本文概述《指引》的主要内容。
纳闽业务活动范畴
根据纳闽相关法律注册成立的纳闽实体,若从事纳闽商业活动,则须按LBATA纳税,除非其选择按《1967年所得税法》(“ITA”)纳税。此类业务活动定义为在纳闽境内、从纳闽或通过纳闽开展的纳闽贸易业务或纳闽非贸易业务。
下表概述纳闽实体所从事纳闽贸易业务(“LTA”)与纳闽非贸易业务(“LNTA”)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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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A |
LN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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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贸易、管理、特许经营业务以及任何不属于LNTA的其他业务。 |
纳闽实体以自身名义持有位于纳闽的证券、股票、股权、贷款、存款或任何其他财产[1]投资相关的业务。 |
税务处理规则
下表汇总纳闽实体所开展各类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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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税务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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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贸易业务 |
若满足规定实质要求,按应税利润的3%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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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非贸易业务 |
若满足规定实质要求,免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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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实质要求的纳闽贸易或非贸易业务 |
相关评税年度按应税利润的24%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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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纳闽业务活动 |
按ITA适用2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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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按ITA纳税的纳闽实体所从事的纳闽商业活动 |
按ITA适用24%税率。 |
经济实质要求
为享受LBATA项下的税务待遇,纳闽实体须满足以下针对其贸易或非贸易业务的规定实质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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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A |
LNTA |
同时从事两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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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求 |
· 根据所从事业务类型,满足《2021年纳闽商业活动税(纳闽商业活动要求)条例》(“《条例》[3]”)附表一(针对LTA)及附表二(针对LNTA)规定的纳闽全职雇员规定人数及纳闽年度运营支出规定金额;[4]以及 · 遵守2025年11月5日发布的《纳闽实体合规全职雇员经济实质要求指引》中关于全职雇员为适当人选的条件。 |
同时从事贸易与非贸易业务的纳闽实体,须满足《条例》中适用于LTA的相关实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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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任何与纳闽境内控制及管理相关的条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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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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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股权持有业务”豁免适用最低雇员人数要求。《指引》将此类业务定义为纳闽实体持有股权且收入仅来源于股息及资本利得的情形。 |
须遵循纳闽实体认定的核心创收业务(“CIGA”)所属LTA的实质要求。 CIGA可通过确定为纳闽实体贡献最高收入或具有最重大经济影响的主要贸易业务来认定。CIGA的认定基于商业活动的事实与情况,包括各项活动的主要收入来源、投入时间及资源(如雇员、成本及管理层)等要素。 |
评论
总体而言,本次《指引》清晰界定了纳闽贸易与非贸易业务的适用范围,并细化了配套经济实质合规标准。新规进一步提升了纳闽法律与税收框架的确定性,助力市场合规遵从LBATA,也利于投资者在考虑将纳闽作为投资目的地时能够作出更理性和全面的决策。
[1] 《指引》第4.2段规定:“其他财产仅指坐落于纳闽辖区 / 领土范围内、包含土地及建筑物的不动产。因此,若纳闽实体通过持有纳闽境外不动产投资取得收入,该类投资持有活动不属于纳闽业务活动,须适用《1967年所得税法》缴税。”
[2] LBATA第2B(1)(b)(i) 条
[3] 注:部分经济实质要求载于其他相关条例
[4] 注:部分经济实质要求可获豁免
[5] 该条例第3条规定:(a)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纳闽召开一次会议;(b) 纳闽实体的注册办事处须设于纳闽;(c) 根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委任的纳闽实体秘书须为纳闽居民;(d) 纳闽实体的会计及业务账簿资料(含董事会会议记录)须留存于纳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