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16 April 2026

2026年4月7日,《证券与期货(修订)草案》(“草案”)在国会提交一读。该草案旨在推动落实针对由新加坡交易所证券交易有限公司(“SGX”)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共同设立的环球上市板(“GLB”)的拟议监管制度。GLB将使发行人能够在简化的监管框架下同时在两个交易所上市。该草案还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供了灵活性,以便未来如有机会,可针对与其他海外交易所的双重上市安排采用类似框架。

MAS于2026年1月9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就该草案征询反馈。所收到的意见经审慎考虑后,已在适当情况下纳入草案。有关该征询意见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方相关文章。

在提交草案的同时,MAS发布了一份解释性简报,阐述了其主要特点。

新增第13A部分以促进双重上市安排

该草案在《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SFA”)中新增第13A部分,授权MAS制定法规,以促进通过简化监管框架由SGX与某海外交易所设立的双重上市板(“DLB”)。主要修订如下:

  • 规定双重上市安排的权力:为实施简化监管框架,MAS将有权宣布某海外交易所(如纳斯达克)为“规定的海外交易所”,并宣布由SGX设立的双重上市板(如与纳斯达克合作的GLB)为“规定的DLB”。
  • 法规制定权:为协调新加坡证券法与外国司法辖区法律之间的潜在差异,MAS可针对规定的DLB制定法规,以替代、修改或排除适用SFA中的以下条款:
    • 与要约相关的条款,以便使用单一套要约文件,并使新加坡的要约流程与外国司法辖区的流程保持一致;以及
    • 与市场失当行为相关的条款,以提供外国司法辖区所允许的某些安全港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促进规定的DLB的运行至关重要。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安全港规则并不构成对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有效抗辩。

该法规制定权受限于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最低标准。第13A部分列出了MAS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双重上市板规定为规定的DLB时需要考虑的标准,其中包括:该海外交易所(一)是否有助于提升发行人获取流动性和接触国际投资者的渠道;(二)是否在一个其证券法于披露、执法及监管合作等关键领域都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辖区内运营。

其他修订

除新增第13A部分外,该草案还对SFA进行了其他适用于所有一般要约的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 更早接触散户投资者:发行人将能够在向散户投资者营销时传播其初步招股说明书,而不再像目前那样仅限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这将使发行人能够在最终招股说明书注册前与新加坡的散户投资者进行互动。此类互动受限于保障措施。例如,不得依据初步招股说明书作出正式要约。此外,初步招股说明书必须明确声明其内容可能会有进一步修订。发行人还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定稿并可获取时,采取合理措施通知接收方。
  • 保荐存托凭证的处理:对于保荐存托凭证的要约,须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而非存托机构注册招股说明书。因此,投资者将获得关于发行人的信息,而不是关于作为存托凭证发行中介的金融机构的信息。

相关文章:新加坡金管局与新交所监管公司就为新交所和纳斯达克双重上市拟设“环球上市板”事宜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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