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亮点 25 June 2026

国际商会(“ICC”)近期推出修订后的《ICC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ICC规则(2026)》”)。新版规则对《ICC规则(2021)》作出多处修订,使其进一步贴合国际仲裁实践与行业指导规范。

《ICC仲裁规则》是全球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仲裁规则体系之一。新加坡作为全球主流仲裁地之一,本次修订对其仲裁实务意义重大。

本文梳理了三大核心修订内容:

  • 审理范围书(“TOR”)不再是ICC仲裁程序的必经环节;
  • 增设早期裁决程序与快速仲裁程序条款(“HEAP”);以及
  • 紧急仲裁程序相关条款更新。

TOR

《ICC规则(2026)》最重大的修订是取消了对TOR的强制要求。仲裁庭仍可自行裁量,将其作为案件管理工具按需使用。长期以来,TOR是否仍具备实用价值在实务界备受争议,因而此项修订广受实务认可。

从历史沿革来看,TOR是独属于ICC仲裁程序的案件管理工具,用于界定仲裁庭审理权限。1922年被引入时,TOR被定义为ICC仲裁项下的“提交协议”。彼时全球多数法域尚不认可仲裁条款效力,亦不存在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参见埃里克・舍费尔:《ICC仲裁程序——第二部分:审理范围书的历史与现状》,《ICC国际仲裁院公报》1992年第3卷第1期,第8页)。彼时TOR能够辅助ICC管理仲裁案件,同时明确裁决获得各国司法认可的依据,具备不可替代作用。

时至今日,国际仲裁现代化案件管理机制已基本替代TOR原有功能:各版ICC规则对程序流程的规定日趋细化,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也已普遍采用程序令、程序时间表开展案件管理。同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称《纽约公约》)通过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打通境外仲裁裁决执行渠道,已从根本上重塑了国际商事仲裁格局。

伴随仲裁实践与行业惯例的发展,TOR已被不少从业者视为过时的程序要求。实务中,当事人就TOR内容进行协商时,时常产生分歧,造成仲裁成本的提高。

本次《ICC规则(2026)》修订删除了这一冗余流程,简化了ICC仲裁流程,显著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使ICC规则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主流机构现行仲裁规则接轨。

ICC表示,取消TOR后,案件管理会议(“CMC”)将在ICC仲裁案件管理中承担更重要的职责。事实上,在实务中,无论当事人是否达成TOR,CMC已经在ICC仲裁案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后,各方可集中精力在CMC商定程序令与时间表,无需额外耗费资源磋商TOR内容。

早期裁决程序

《ICC规则(2026)》第30条增设早期裁决程序,该类申请此前已在ICC仲裁实务中被采用,本次修订正式将该类申请写入规则正文。当事人就一项或多项请求、抗辩提起早期裁决申请的,需证明该请求或抗辩明显缺乏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仲裁庭有权自主裁量是否受理该申请。

SIAC、HKIAC在其仲裁规则中均设有类似条款:《SIAC规则(2025)》第47条规定,申请早期裁决需证明请求或抗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HKIAC规则(2018)》第43条要求,申请事项涉及的法律或事实论点需明显无依据或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

对于“明显”无依据、超出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各仲裁庭裁判尺度不一。不同于普通法诉讼,国际仲裁实务中缺乏可供仲裁庭参照的先例。但实务中普遍认可,提出早期裁决、驳回诉请的申请需满足较高证明标准。

实务中,当事人应尽早提出该类申请。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受理时,会考虑申请提出所处的程序阶段,以及解决案涉争议是否需要大量法律或事实核查。

HEAP

HEAP以ICC规则原有快速程序条款(“EPP”)为基础设立,适用HEAP程序的案件需具备以下特征:

  • 独任仲裁员审理。
  • 大幅压缩时限:申索陈述书、答辩陈述需分别与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同期提交。
  • 可排除证据开示环节。
  • 仲裁庭可不开庭直接书面裁决。
  • 仲裁庭需在首次CMC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终局裁决。

HEAP专为事实简单、需快速了结的争议设计。案件标的额不设门槛,无论涉案金额高低均可适用。与之相对,EPP仅在案件争议金额低于《ICC规则(2026)》附录五第1条第3款规定限额时自动适用。

《SIAC规则(2025)》近期增设简易程序(“SP”),与HEAP设置相近:要求独任仲裁员、大幅压缩审限、默认书面审理、免除证据开示、裁决需三个月内作出。二者区别在于,SP不要求诉状与仲裁申请或答辩一并提交,且仅适用于标的额不超过100万新加坡元的案件。

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HEAP,也可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达成协议适用。该选择适用模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灵活度,即使是数十亿美元标的的大额商事争议同样可选用HEAP。典型适用场景如可再生能源电站项目的合作方之间因项目全周期工作范围的责任划分产生的纠纷。此类争议通常仅涉及合同条款解释的单一争议点,当事人可通过HEAP快速定分止争,避免项目工期持续延误。

紧急仲裁程序

《ICC规则(2026)》附录四第7条新增明文规定,当事人可申请初步命令(“PO”),要求相对方不得实施阻碍紧急仲裁(“EA”)申请目的实现的行为。PO申请可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提出并作出决定。作为程序安全阀,《ICC规则(2026)》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初步命令后,须立即给予其余各方当事人合理陈述意见的机会。

本次修订借鉴《SIAC规则(2025)》附表1第25条创设的保护性初步命令机制,但二者存在细节差别:《ICC规则(2026)》允许当事人在紧急仲裁全流程任一阶段提交PO申请;而《SIAC规则(2025)》要求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必须与EA申请同步提交。

同时《ICC规则(2026)》未限定PO有效期,也未明确何时需听取各方就PO发表意见;反观《SIAC规则(2025)》项下出具的保护性初步命令,其有效期仅为14天。

ICC设置上述灵活条款,意在给予紧急仲裁员与当事人最大限度的灵活性,自主决定PO申请的提交时点、形式。实务中时常出现当事人提交紧急仲裁申请后,因因发现新事实才产生申请PO的必要的情形,该条款可覆盖此类事后PO诉求。

《SIAC规则(2025)》项下各类仲裁案件中,保护性初步命令的适用频次持续走高,足以证明该机制在现代国际仲裁中的实用价值与市场需求。因此ICC本次引入PO机制广受行业认可。

结语

《ICC规则(2026)》还有多项配套修订,涵盖仲裁员披露义务、书面往来沟通规范、裁决作出时限、案件保密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核心主旨在于提升ICC仲裁规则的灵活性与实操便利性。对比各机构仲裁规则的差异,即可清晰看出这一立法导向。

若您在遇到可适用新版《ICC规则(2026)》的商事争议,或需在合同文本中规定适用新规配套程序时,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专业协助,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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