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202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下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框架将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

知识亮点 20 June 2025
新加坡《202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22, FSMA)第九部分项下针对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 DTSP)的监管框架将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将不会为DTSP提供任何过渡性安排。
现有仅向新加坡境外客户提供与数字支付代币及资本市场产品代币相关服务的DTSP,须在2025年6月30日(即以上监管框架生效时)终止此类业务活动。
1. 针对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和许可
FSMA将针对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引入许可要求及一般监管权力,包括授权MAS开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AML/CFT)检查,并向国内主管部门及MAS的境外AML/CFT监管合作方机构提供协助。
具体而言,FSMA第九部分规定了以下两类主体的许可要求(简称许可要求):(i)从新加坡营业场所向新加坡境外提供任何类型数字代币服务(Digital Token Service, DTS)的个人及合伙企业;以及(ii)无论从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向新加坡境外提供任何类型DTS的新加坡公司(以上DTS提供商统称为DTSP)。
数字代币是指:(i)数字支付代币;或(ii)能够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的且符合MAS规定的其他特征的资本市场产品数字表征。FSMA第一附表列明了构成DTS的服务范围及不构成DTS的服务情形。
该许可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形:(i)提供的DTS服务根据《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SFA)、《2001年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ers Act 2001, FAA)或《2019年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 PSA)需取得许可或能够获得豁免的主体;或(ii)提供的DTS服务属于FSMA第二附表所列明的情形。
2. 仅向新加坡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DTSP须终止业务活动
2025年6月6日, MAS发布新闻稿,就其DTSP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澄清。
自2025年6月30日起,仅向新加坡境外客户提供与数字支付代币及资本市场产品代币相关服务的DTSP需取得许可。MAS设定了严格的许可标准,且通常情况下不予颁发许可。此类业务模式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且若其实质性受监管活动位于新加坡境外,MAS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未获许可的此类DTSP须终止其受监管的业务活动。 鉴于此类情形的风险较高,因此现有仅服务于新加坡境外客户的DTSP须在2025年6月30日终止此项业务活动。
向新加坡境内客户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或资本市场产品代币服务的机构,已受SFA、FAA或PSA的监管且持牌,其业务范围不受影响。此类持牌机构亦可同时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
涉及其他类型代币(如仅作为功能型及治理型代币使用)的服务提供商不受新规的许可或监管要求约束,故不受影响。
另外,如上所述,MAS将不会为DTSP提供过渡性安排。
3. FSMA的分阶段实施
FSMA是一项对金融服务与市场进行全行业监管的综合法案。该法案目前正在分阶段实施中。为支持FSMA第九部分的实施,多项其他监管文件将在6月30日同步施行,包括2025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条例》,MAS就AML/CFT发布的通知以及指导文件等。